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