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统筹地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并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调整。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核准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用人的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垫付。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在 10日内提交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送达《工伤(亡)职工认定通知书》,并向工伤职工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期间,需要对事故伤害及其相关问题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