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本人工资90%
二级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月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的30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