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自负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对患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患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报销比例
具体报销比例按8个分段标准执行,6000元至2万元以下,最低报销50%。最高50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70%。如果参保居民患有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至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