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卫生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00元、300元和500元。具体报销比例: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助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85%、一类医院80%、二类医院70%、三类医院50%。
报销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