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9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因故发生变更或职工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在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为1.0%,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2%,平均费率1.9%。基准费率需要调整的,由经办机构提出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按照高风险行业纲率确定;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石嘴山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球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支收率在110%-130%时,上浮到120%;支收率在130%以上时,上浮到150%;支收率在40%-80%时,下浮到80%;支收率在40%以下时,下浮到50%。浮动费率调整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收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玫部门限期缴纳;无故60日欠缴或拒缴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其停保,停保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停保后续保,除按规定补缴停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外,其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中断时间计算,但不少于3个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伤残护理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伤残辅助器具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预防教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前款(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费用,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的8%提取,其中2%上解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10%提留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时的补充,因重大事故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