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缴费比例
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