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比例进行报销,三级医院最低报销比例75%、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90%,社区95%。经批准的转外定点医院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费用均按65%的比例报销;自主选择的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按60%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核费用属实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按50%的比例报销。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需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出院时只需交清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2、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带收住医院的病历复印件、批准转院手续、医药票据、各项费用明细清单(经所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医保证和医疗保险IC卡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