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征缴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五统一”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汉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暂仍执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浮动费率,待省、市政策规定出台后统一执行,未出台前不得擅自浮动企业缴费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汉台区境内中、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汉中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流入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工伤医疗费用金额在3000元以内不够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简称小工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可不作工伤认定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由用人单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按审批程序支付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