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

  工伤认定
  1、咸阳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本级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工伤认定,进行了工伤事故勘察的须附《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县市区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进行了工伤事故勘察的须附《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做出结论。
  2、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调查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事故勘察,并做出《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
  3、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申请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事故勘察程序及内容按《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分户记账。县市区经办机构须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滞纳金)等。该收入户除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该帐户月末余额为零;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工伤保险费;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2、待遇支付与扩面征缴挂钩。各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所征缴基金不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中调剂支付;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3、工伤认定调查费、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及风险储备金按照《陕西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6]59号)、《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6]58号)的规定提取。工伤认定调查费、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及风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执行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定,严格按差别费率规定确定缴费费率。征缴工伤保险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和借用。各县市区必须将收费票据上开具的全部款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5、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小额工伤保险待遇备用金制和大额工伤保险待遇初审、复审制。各县市区备用金按基金征缴情况予以拨付,金额为3—5万元,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负全责。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