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其中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月增加200元。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30元的补足到12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80元的补足到108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