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 鉴定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九条 鉴定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池市职工因工、因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将鉴定表格与职工申报疾病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交的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三)体检。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体检通知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骨科体检统一安排在每周星期二上班时间。
(四)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将《河池市职工因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就诊医院提供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职业病须提供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提供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所有住院原始病历(包括封面)、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详见附件)原件或复印件,颜面部、四肢等影响外观的伤残鉴定,须提供5寸全身并能直观伤残部位的彩色照片等相关资料交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过期或者不缴费,不予受理。
(五)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机构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师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职工提供的所有资料及近期的体检情况进行鉴定。
(六)送达。鉴定结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用人单位及个人或者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送达。
第五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十条 协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工伤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工伤医疗管理
(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24小时日内填写《河池市工伤事故信息登记表》(表3-1)或用电话形式向所属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职工就医,应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由参保单位审核后交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四)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和再次住院治疗由用人单位填写《伤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六)河池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再次住院治疗和康复治疗申请表》,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治疗意见,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七)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河池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管理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河池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再次住院治疗和康复治疗申请表》(表5-2),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配置(更换),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河池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表5-4),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范围和标准核准后,工伤职工持《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河池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配置。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审核部门根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汇总生成《河池市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批表》(表6-1),转支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