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卫生院、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100元、300元和500元。具体报销比例: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助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85%、一类医院80%、二类医院70%、三类医院50%。
报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异地门诊:门诊医疗费收据(发票)、诊断证明书、门诊费用明细表(或处方)。
5、《医疗保险住院手册》
6、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参保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居民医保限本人或同一本户口簿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