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9500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0%;
(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5%;
(三)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60%;
(四)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70%。
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年度个人负担的,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