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3%;
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且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
3、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4、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
3、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注: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计划生育方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未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2300元,难产或多胞胎4000元。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实际计发金额四舍五入到元位。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1、放宫内节育器:45元;
2、取宫内节育器:30元;
3、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85元;
4、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50元;
5、中期妊娠引产术: 500元;
6、药物流产术:120元;
7、皮下埋植术:156元;
8、输卵管结扎术:340元;
9、输精管结扎术:100元;
10、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
11、输精管复通术: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