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报销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5、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