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报销材料
(1)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3)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6)结婚登记证。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