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城乡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报销比例
2016年,起付线标准为12000元;低保困难群众(含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