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个人支付部分(单次或累计)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的大病患者,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合规费用包括: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新农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试行)》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在省未出台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统一目录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目录按以前规定执行。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调整纳入的其他合规费用。
3、个人自负的基本医保起付线部分。
报销比例
常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含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1万元(不含)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补偿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补偿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补偿7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试点期间已纳入大病保险的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运动性神经元病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门诊合规费用按以上标准进行补偿,年度累积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当次补偿额按95%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