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职工居民使用乙类药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特检、特治、特材产生费用总额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和城镇职工转外治疗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