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当地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当地二级医疗机构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当地三级医疗机构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报销材料
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住院登记凭证、医疗保险卡、转外病人需提供转诊审批表,门诊大病患者报销需提供《门诊大病医疗证》、发票、处方、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