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十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