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伤保险赔偿主要有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伤残待遇,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受伤职工可依据此获得相应赔偿。

  (一)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三)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六)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八)伤残待遇标准
  补偿类别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九)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