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1、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2、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0%(2012年为18000元)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年度累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分段报销比例如下: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8000—38000元(含38000元)之间的,按50%报销;38000—58000元(含58000元)之间的,按55%报销;580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