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和伤残待遇,以保障因公受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1.工伤医疗待遇
  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2.工伤生活护理费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类,每月分别为2149元、1719元、1289元。

  3.工伤伤残待遇
  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伤残140元;二级伤残130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0元;五级伤残90元;六级伤残80元;七级伤残60元;八级伤残50元;九级伤残40元;十级伤残30元。
  除了伤残补助金以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下: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