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正常产假90日;
2、晚育(汉族24周岁以上,少数民族22周岁以上)假增加30天。
3、难产、剖腹产、产钳术、臀位助产等手术增加15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4、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5、流产假:
妊娠3个月以下的,产假15日;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产假42日;
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到生育发生的一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标准如下:
(1)未达级医院: 顺产2000元,阴道难产助产2300元,剖宫产3200元。
(2)一级医院:顺产2200元,阴道难产助产2500元,剖宫产3400元;
(3)二级医院:顺产2400元,阴道难产助产2700元,剖宫产4000元;
(4)三级医院:顺产2600元,阴道难产助产2900元,剖宫产46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6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标准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40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5)人工流产术:500元;
(6)药物流产术:500元
(7)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术: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