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安康条款指出,该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但对于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情况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光大永明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 1,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光大永明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及《光大 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光大永明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及《光 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约定的保险事故,光大永明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五、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合同除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额及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光大永明将豁免自确诊日起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六、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光大永明返还您累计为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主险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