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0.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0.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按80%赔付。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2、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规定在已开通即时结算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即时结算。未开通即时结算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凭相关报销凭证回原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逾期未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报销联)和出院证明、费用汇总清单、银行卡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