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实施。

  基金支出管理
  1、支出申报与拨付。各县(区)社保局于每月20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市社保局,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工伤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支出户”,市社保局在当月底前拨付到县(区)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支出户”。
  2、周转金的管理。为保证工伤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市财政局按当年基金征收任务的20%一次性拨付给市社保局作为周转金,并由市社保局按同比例转拨各县(区)支出专户。周转金只能用于垫支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挪作他用。
  3、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市社保局每年底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节余情况,提取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总收入的10%作为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
  4、基金支出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区)完成当期工伤保险费征收任务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级政府财政补助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征收任务的县(区)或市本级而产生的征收差额由同级政府财政补齐。

  工伤性质认定和工伤调查
  职工工伤性质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平昌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职工工伤性质认定工作。
  八、工作经费的保证和奖励
  (一)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社保局的业务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伤保险费征收专项经费按上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加大对社保局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经年终考核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6]90号)文“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计划的,可由市(州)财政安排适当的工作奖励经费”的精神,由市级财政按照超额完成基金的1%给予工作奖励经费。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年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2、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企业或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统一按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确定,即: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8%,三类行业2.8%,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费率按巴市劳社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浮动办法按巴市劳社发[2005]9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