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元。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异地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重庆市比照省内执行),省外相应下调10%。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实行记帐管理。出院时,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2、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事后持医药费用原始收据、医药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年12月25日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