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宜宾市参保居民单次或累计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及时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5000元-3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报销;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30000元-6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60%报销;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6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报销。
报销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医保卡;
3、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