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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市鑫邦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市XX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址:XX市XX道49号401#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各类人身、财产、信用、责任等保险代理。上述经营范围最终按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自然人股东XXX以货币出资32.5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为65%;自然人股东XXX以货币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为35%。以上出资须在2006年7月13日前全部到位。
  第六条出资到位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4)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
  (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东权并转让;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贪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