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凭《社会保险卡》在就诊医院一站式报销。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报销后,再与保险公司结算。
2、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能刷卡报销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