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方面,一类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二类由原来的55%提高到57%,三类由原来的45%提高到47%;住院方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90%,其他一级医疗机构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73%,其他二级医疗机构68%,三级医疗机构61%。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生病后,凭医保卡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人应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若是不在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审核报销一次,参保人员应携带医保卡、医疗费用报销登记表、特殊医疗申请单、病历、处方、有效收据等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跨年度超过一个月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