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报销条件
1.持卡住院
持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2.无卡住院
参保人无卡期间须住院治疗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入院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开具无卡证明后才能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暂不结算,待有卡后再持卡到所住医院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报销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明细清单汇总;
3.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4.住院医嘱单复印件;
5.出入院记录;
6.医院等级证明;
7.如有血费,须有化验单;
8.灰名单报销的,还需提供医保年限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