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金

长春失业保险金每月提30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特别提醒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本网讯(记者 毕成功)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长春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从2009年6月1日起,将各城区(含双阳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失业金标准由月均294元/人上调为月均324元/人,增长30元。

    6月末可领到调整后失业金

    据了解,除了失业金标准上调外,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由原来的月均14.7元/人提高到月均16.2元/人。长春市社保局已开始了失业金调整的相关工作,6月末全市2.3万名失业人员将领取到调整后的失业金。

    社保部门提醒广大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参保人员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均可申领失业金。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失业保险金这样领取

    失业人员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单位出具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携带《失业就业登录证》、《名册》、已加盖单位和社区公章的《信息卡》、《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吉林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