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6080元。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最低不低于3216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4%;个人:8%
医疗保险 单位:8% ;个人2%
失业保险 单位:1.5% ;个人:0.5%
生育保险 单位:0.8%;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 单位:0.5%;个人: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