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生育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企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报销材料
1、参保的生育职工应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申请时,应填写《莆田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准生证,出生证,独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院分娩医疗发票原件及结算清单。
3、男职工配偶生育时须提供配偶所在地单位出具是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的证明。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