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意外伤害险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65周岁。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保险金额为: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400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元。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医院的住院治疗,但本保险条款“7.1意外伤害急救”另有约定的除外;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1)至(12)款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