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974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748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748×300%=14244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748×60%=2849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企业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2%—1.9%,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5%;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