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主要对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赔偿处理以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作出详细说明,并且在保障期限内发生的损失可以依据保单进行赔偿。

  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1、代理事项合法;
  2、代理权限要明确;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的起止时间;
  5、双方盖章或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