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8.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2)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3)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8.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8.9)的机动车(见8.10);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8.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8.12)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8.13)、跳伞、攀岩(见8.14)、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8.15)、摔跤、武术比赛(见8.16)、特技表演(见8.17)、赛马、赛车、蹦极;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见8.18)。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9);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见8.20)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分期领取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已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2.4条的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然后再按本合同2.4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2.4条的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如果到期未交纳该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1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当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我们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投保人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决定。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投保人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按约定形式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期满日24时起效力终止。
投保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按续保时重新厘定的费率标准收取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合同解除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