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怎样参保

  问:哪些单位、哪些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标准

  问:失业保险费要缴费多少?

  答: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数计算工资总额。

  领取时限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久?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不足3年的为6个月,满3年不足4年的为9个月,满4年不足5年的为12个月,满5年不足7年的为15个月,满7年的16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