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报销材料
1、《临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拨付申请单》
2、《临汾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
3、身份证(或市民卡)
4、就诊病历
5、医疗费收据原件
6、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
7、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