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告知按30万实价理赔:
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
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赔款数额计算方式。
那么,保险公司应按照何种金额理赔呢?
法律人士认为,应以实际价值30万元理赔。首先,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其次,保险公司所说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本案中并无约束力。因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接受投保,要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之后保险公司尽快签发正式保单,正式保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字盖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也未告知投保人,后来才出现在保险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增加应视为新的要约,但保险公司却既未向投保人告知又未经投保人认可,因此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照30万元的实际价值予以理赔。(
泰国国王的失业保险案例:
曾任泰国国王的帕拉贾德希波克一生中最值得称道的事情之一,就是他在地位声望达到巅峰的时候,对自己命运的清醒预测。1925年,帕拉贾德希波克登基,当上了泰国国王。执政之后,政绩平平,无所建树,他终日担心害怕有朝一日被政敌废黜,成为一个一贫如洗的贫民。
为防不测,他同时向英国和法国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失业保险,那两家保险公司虽然都从未办理过以国王作为被保险人的失业保险,但谁也不愿意错过这一扩大公司影响的机会,欣然接受了投保,开出了保险金额可观的保险单。事实的发展证明了帕拉贾德希波克并非杞人忧天,1935年他被迫放弃了王位。成为平民的前国王虽不能再享受一国之君的荣华富贵,但也无穷困潦倒之虞,靠着两家保险公司为他支付的丰厚的失业保险金,他安然度过了退位后的6年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