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以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4.2)×60%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调整基数=2610X(2610-2285)/2285X60%=222元。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基数X90%,200元;
二级伤残为:基数X85%,189元;
三级伤残为:基数X80%,178元;
四级伤残为:基数X75%,167元;
五级伤残为:基数X70%,155元;
六级伤残为:基数X60%,133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基数的50%,40%,30%确定增长额,分别为111元,89元,67元。
赤峰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以调整基数的40%增长,即89元;其它亲属以调整基数的30%增长,即67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即22元。
1、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经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820元的,按820元执行。
2、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调整后,供养关系为配偶的,抚恤金金额低于570元的,按570元执行;其它亲属抚恤金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