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2016年1月1日起,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取消了原来的分段报销,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85%。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的(包括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取消原来的300元、400元、500元的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社会保障卡。
报销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话,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