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960元,根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照300%核定;低于60%的,按照60%核定。据此计算,2016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3240元确定;下限按60%,即2648元确定。因此,我市在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每月最高为1059.2元,最低为211.8元。
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交2%,个人交1%;
3、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单位根据行业风险按0.4%、0.8%、1.2%、1.6%、2.0%、2.4%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8%,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