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这些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乌海工伤保险报销: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要合理施治,所提供的医疗服 务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药品及服务的,超出部分费用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药品及服务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二)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的,只能逐级转院或转往专科医院。确需转往市外医院诊治的,须经市内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会诊后提出转诊意见,主管院长签字,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携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报销。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市社会保险局根据职工工伤情况确定,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陪护的,经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派人陪护, 陪护费由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在进行破产、转制操作时,除优先清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外,还要按规定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预留足够的费用补偿至工伤保险基金,1至6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预留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考虑逐年增长因素;
(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预留至75周岁,并考虑逐年增长因素;
(三)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按10年预留;
(四)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75周岁折旧预留;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供养亲属抚恤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按75周岁预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按18周岁预留。
7至10级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二)项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