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工伤保险不仅调整缴费比例,还调整了具体的赔偿待遇,其中缴费比例目前最低0.2%,最高1.9%。至于待遇赔偿,当参保人员产生护理费等,可获得补偿。

  缴费比例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因此,南京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待遇赔偿
  1、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